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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看着妻子跳河不救还约人夜宵,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
2021-01-13 16:45:14 来源:大咖集荟 编辑:

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对于身处困境中的他人,很多人都能够及时施以援手。其实这种救援,是每个人应当做的,尤其是在他人陷入生命危险当中时。

法律并没有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规定,但这并不代表对于能够被救助的他人,见死不救而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有关责任人,可以进行免责。

至少在基于法律法规产生的救助义务,比如,父母见孩子处于危险状态,或者夫妻之间处于危险状态,其责任人具有制止危险发生、救助孩子的义务,能够救而不救,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(间接犯罪)。

日前,浙江海盐县法院一则案例的判罚,就是很典型的基于法律法规产生的救助义务,应该救而见死不救的案例。

浙江海盐一男子,眼看着妻子与自己争吵后跳河却不施救。这名男子在妻子跳河现场,徘徊逗留长达10分钟并未伸出援手。他在10分钟后离去,还约人一起夜宵。

2020年12月22日,浙江海盐县法院一审判决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。此案的判罚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。

犯罪嫌疑人鲍某系浙江海盐人,今年40岁。鲍某和朱某结婚后,不顾家庭经济条件差的事实,经常赌博,还用妻子朱某的钱去还赌债。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事吵嘴打架,关系并不融洽。

今年夏天的时候,某天晚上鲍某和妻子朱某参加完朋友的生日宴,由于鲍某在生日宴上喝了酒,于是由没有喝酒的朱某开车回家。

路上,两人在车内发生争吵、扭打。随后朱某从车上走下车,自己一个人想步行回家。鲍某看到朱某独自一人走了一段路后,就驾车追上了朱某,劝朱某上车一起回家。

见妻子朱某不肯上车一起回家,鲍某于是独自一人开车离开。不久之后,鲍某觉得有些不放心,又开车掉头回来,在海盐盐嘉塘桥找到朱某。

此时的朱某正站在盐嘉塘桥边,看到鲍某倒回来找她,于是她翻过盐嘉塘桥栏杆,跳进盐嘉塘桥下的河里。

看到自己的妻子朱某跳进了河中,鲍某却并未主动上前施救。他在妻子跳桥的原地逗留10分钟后驾车离开。最让人感觉到痛心的是,这个狠毒的男子,回家又约朋友一起出门吃夜宵。

第三天,鲍某才去派出所报案,称妻子失踪。在派出所民警询问他的时候,他向派出所民警撒谎称,自己问了妻子许多好友,还到妻子的工作单位去找过朱某,都没有下落。

鲍某到派出所报案的当天,一具女尸在海盐盐嘉塘桥下的河里被发现。。警方确认死者为鲍某报案失踪的朱某,经鉴定为溺水死亡。

于是派出所民警通知鲍某到武原派出所辨认尸体并接受询问。与鲍某一同前来的,还有死者朱某的哥哥朱明(化名)。

朱明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的信息,就是自己的妹妹朱某,婚后曾向娘家人抱怨,鲍某常用自己的钱还赌债,两人为此经常吵架。

警方结合在监控视频中看到朱某与鲍某争吵、打架的记录,调看了鲍某驾驶汽车的行车记录,决定以刑事案件立案,并对鲍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在警方质询过程中,鲍某对自己是否看见妻子朱某跳河的一幕,鲍某始终含糊不清,称当晚喝醉了,记不清。

在法庭上,检方认为,鲍某的辱骂、殴打引发了朱某的自杀,朱某跳入河中,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状态,鲍某目睹了经过。作为丈夫,他具有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救助义务,及前期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责任。

朱某跳下河中的时候,面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妻子,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救助,反而消极逃避,放任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,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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